河北省排污權核定和分配技術方案
1 適用范圍
本方案主要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現有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據文件
2.1 《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2.2 《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政府令〔2014〕12號);
2.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8號);
2.4 《財政部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同意河北省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復函》(財建函〔2011〕21號);
2.5 《二氧化硫總量分配指導意見》(環(huán)發(fā)〔2006〕182號);
2.6 《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分配指導意見》(環(huán)發(fā)〔2006〕189號);
2.7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印發(f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的通知》(環(huán)發(fā)〔2011〕148號);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fā)〔2015〕10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重點污染物
重點污染物是指當前國家和我省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設區(qū)市和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管理需要,可選擇本轄區(qū)或者轄區(qū)內特定區(qū)域排放負荷明顯較大,可能或已對本轄區(qū)環(huán)境質量、功能區(qū)劃或環(huán)境承載力造成不利影響的其他污染物。
3.2 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是指按國家和我省規(guī)定應當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3.3 現有排污單位
現有排污單位是指初始排污權核定和分配時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yè)政策并已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處于水源地保護區(qū)等環(huán)境敏感區(qū)域,環(huán)保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建設的排污單位除外),包括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通過審批但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
3.4 初始排污權
初始排污權是指現有排污單位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環(huán)境排放重點污染物種類和數量的權利。
3.5 政府預留排污權
政府預留排污權是指初始排污權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預留的排污權指標。政府預留排污權在省、設區(qū)市(含省直管縣(市))兩級預留。
3.6 區(qū)域可分配排污權
區(qū)域可分配排污權是指本行政區(qū)域內可分配給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
3.7 可出讓排污權
可出讓排污權是指現有排污單位采用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措施后,所削減的可用于出讓的“富余排污權指標”。
4 初始排污權核定和分配
4.1 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權限
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實行分級管理?傃b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fā)電和熱電聯產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由省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現有排污單位中,按照排污許可分級管理有關規(guī)定,由省及設區(qū)市(含省直管縣(市))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排污許可證的單位(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fā)電和熱電聯產現有排污單位除外)的初始排污權由設區(qū)市(含省直管縣(市))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現有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由縣(市、區(qū))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4.2 區(qū)域可分配排污權的確定
以本行政區(qū)域現有排污單位“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為依據,扣除移動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規(guī);笄蒺B(yǎng)殖農業(yè)源排放量以及政府預留排污權后,作為本行政區(qū)域可分配排污權。
4.3 初始排污權核定原則
4.3.1 已制定重點污染物排放績效值的行業(yè),按照績效值核算重點污染物排放量,與排污單位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的總量指標進行比較后,取小值作為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排放績效值根據國家或地方現行排放標準、參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huán)發(fā)〔2014〕197號)和《河北省鋼鐵水泥電力玻璃企業(yè)主要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核定規(guī)范(試行)》(冀環(huán)辦發(fā)〔2014〕157號)等文件確定。
4.3.2 未制定重點污染物排放績效值的行業(yè),根據國家或地方現行的排放標準、排放廢氣(水)量核算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其中,工業(yè)企業(yè)廢水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其排污權按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zhí)行的排放濃度標準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核算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核算結果與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的總量指標進行比較后,取小值作為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
排污單位排放廢氣(水)量的確定,應遵循以下順序:
(一)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廢氣(水)排放量的規(guī)定;
(二)建設項目生產規(guī)模達到設計負荷時,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的廢氣(水)排放量。
(三)國家規(guī)定的物料衡算方法;
(四)《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業(yè)污染源產排污系數手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中相關行業(yè)產排污系數;
(五)根據行業(yè)采用的主導工藝,參照其他各類經驗系數確定。
4.3.3 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經批復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未明確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其初始排污權以排放績效值或排放標準確定。
4.3.4 已通過有償方式獲得排污權的現有排污單位,其排污權指標大于按4.3.1-4.3.3要求核定的排污權指時,初始排污權按照有償取得的指標取值。
4.4 初始排污權分配原則
4.4.1 各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現有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核定之和不得超過區(qū)域可分配排污權總量。
4.4.2 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現有排污單位核定后的初始排污權之和超過區(qū)域可分配排污權總量的,應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按行業(yè)進行等比例削減或重污染行業(yè)重點削減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權。具體削減比例應根據減排目標、行業(yè)污染物排放強度、環(huán)境質量改善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4.4.3 對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且已投產,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各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其核算初始排污權,但在核發(fā)排污許可證前暫緩分配。
4.4.4 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核定后,經公示無異議的,分配給排污單位。
4.5 初始排污權核定程序
4.5.1 現有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初始排污權核算技術報告(核算技術報告內容見附件)。
4.5.2 現有排污單位向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河北省初始排污權核定申請表;
初始排污權核算技術報告。
4.5.3 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現有排污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排污單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10個工作日。
4.5.4 現有排污單位對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公示的初始排污權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5 可出讓排污權的核定
5.1 可出讓排污權核定權限
與初始排污權核定權限一致。
5.2 可出讓排污權核定原則
5.2.1 現有排污單位可出讓排污權為減排措施完成前的初始排污權核定值與減排措施實施后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差值。
減排措施實施后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依據以下材料綜合確定:
(一)與監(jiān)控平臺聯網,通過有效性審核的國家重點監(jiān)控企業(yè)污染源自動監(jiān)測數據;
(二)各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性監(jiān)測數據;
(三)減排設施竣工驗收的監(jiān)測數據;
(四)委托省或設區(qū)市(省直管縣)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機構取得的監(jiān)測數據。
5.2.2 現有排污單位通過全廠或部分生產設施淘汰、關停等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可出讓排污權等于淘汰、關停生產設施的初始排污權。
5.2.3 現有排污單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減少的,不予核定可出讓排污權:
(一)降低生產負荷、減少產品產量,及因市場技術等原因臨時停產的;
(二)僅部分時段改用清潔能源或集中供熱的;
(三)其他無法長期穩(wěn)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
5.3 可出讓排污權核定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5.3.1 可出讓排污權核定程序
可出讓排污權核定程序與初始排污權核定程序一致。
5.3.2 可出讓排污權核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可出讓排污權核定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排污許可證和有償獲得排污權的有效憑證;
(四)減排工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意見;
(五)減排工程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材料;
(六)淘汰、關停的企業(yè)或生產線應提供當地政府關停文件;
(七)其他有關材料。
6 其他規(guī)定
6.1 上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排污權核定結果進行復核。
6.2 國家對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6.3 設區(qū)市和省直管縣(市)對其他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方法,可參照本方案制定。
附件1:
河北省初始排污權核定申請表
1、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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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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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行業(yè)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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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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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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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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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位置經度□□□°□□′□□″ 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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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種類:1、廢水□ 2、廢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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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編號: 核發(fā)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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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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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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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 |
廢水排放量(噸/年) |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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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 |
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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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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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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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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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 |
廢氣排放量 (萬立方米/年) |
排氣筒數量 (個) |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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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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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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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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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省初始排污權核算技術報告大綱
初始排污權核算技術報告應實事求是,體現科學、客觀、準確的原則。技術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排污單位概況
1.1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地理位置、法人、企業(yè)性質等內容,排污單位已有的與環(huán)保有關的手續(xù)及相關材料。
1.2 基本情況及項目組成
包括項目的規(guī)模、主要生產設備和公用及貯運裝置、平面布置、產品(包括主產品和副產品)方案、投資、建設地點等。工程內容應包括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環(huán)保工程、儲運工程以及依托工程等。
1.3 物耗能耗
主要原輔材料及其他物料的理化性質及其消耗量,能源消耗數量、來源及其儲運方式,原料及燃料的類別、構成與成分,產品的性質、數量。
2 工藝流程和產污分析
2.1 工藝流程
繪制包含產污環(huán)節(jié)的生產工藝流程圖,分析各種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列表給出污染物的種類、性質、產生量、產生濃度、削減量、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達標情況。
2.2 主要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統(tǒng)計匯總
統(tǒng)計匯總正常生產條件下,主要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種類、方式、濃度和排放量。
3 環(huán)境保護措施及效果
3.1 污染防治措施
排污單位生產廢氣、廢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工藝、去除效率以及達標情況,明確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做到長期穩(wěn)定運行并滿足相應排放標準要求。
3.2 大氣污染防治投資估算
給出各項環(huán)境保護措施及投資估算一覽表。
4 初始排污權核算
排污單位依據本技術方案核算初始排污權數量,并說明對應的核算參數。
5 核算結論
排污單位以初始排污權核算結果為依據,確定本單位初始排污權申報量。
6 附件
初始排污權核算技術報告中應附以下材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工信部門對生產裝備符合產業(yè)政策的證明文件、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文件、“一控雙達標”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批復文件、擁有排污權的有效憑證。